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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称网银用户未尽防范义务损失将后果自负

工行称网银用户未尽防范义务损失将后果自负2006-12-06 07:25:14 来源: 北京晨报  网友评论 0 条 进入论坛
  国内网上银行注册用户量最大的工商银行,将其新修订的该行《电子银行章程》公布于众,并在业内首次提出:由于网银用户自身未尽到风险防范的义务而导致的资金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工行新修订"电子银行章程":用户未尽风险防范义务造成资金损失后果自负

近日,国内网上银行注册用户量最大的工商银行,将其新修订的该行《电子银行章程》公布于众,并在业内首次提出:由于网银用户自身未尽到风险防范的义务而导致的资金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工行在“新章程”中列举了网银交易可能面临的几种风险,同时,细化了网银用户应尽的风险防范义务。

缘起网银用户起诉工行

对于工行突然修订其电子银行章程,外界纷纷揣测,这与不久前该行深陷网银“受害者”组成维权联盟,集体起诉工行的事件有关。当时,正筹备两地上市的工行遭遇200多位网银“受害者”的联名起诉,这些工行网银用户还建立了“工行网银受害者集体维权联盟网站”(www.ak.cn),称工行网银系统“存在漏洞”。事态扩大后,工行发声明表示:这些用户资金被盗主要是由于他们对账号、密码等保管不善导致的。

直到现在,这起事件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仍未理清。不过,工行事后很快对个人网银交易规则进行了调整:从今年8月1日起,自助注册、采用静态密码登录的工行“大众版”网银用户的对外转账支付功能被取消,只能查询。

责任界定尚有“模糊地带”

记者了解到,这部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章程”着重强调了网银风险。比如,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或登录ID等重要信息被他人获取;电子银行口令卡(数字证书)丢失以及密码被他人窃取;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银行卡等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等。工行认为,上述状况都可能导致个人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

为此,“新章程”提出,用户有义务采取措施防范上述风险。“章程”的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被不法分子攻破、系统故障、内部人员违规操作等问题,造成的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由于用户自身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对于上述规定,银行业的同行指出,目前为止,对网银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及用户的责任界定存在“模糊地带”,银行与用户均缺乏必要的维权依据。

为了尽量维护双方交易的安全性,包括浦发等多家银行在内,不久前都全线叫停了静态密码登录网银的支付功能,转而大力推广安全级别相对较高的数字证书、动态密码等用户。

“新章程”加重了用户责任

尽管工行已率先提出了网银用户义务条款,但是,网银资金损失后的责任认定仍然难以进行,其中“举证”是一项很难逾越的障碍。

上海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云表示,司法诉讼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论对银行还是用户,在网银资金被盗上,“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都很难。不过,在工行新章程生效后,银行通过制订格式条款,将自己放到了一个相对优势的地位上,相当于银行将责任一次性“打包”甩给用户。毕竟,用户“举证”自己在使用网银时已尽到风险防范义务是很难的。

相关人士认为,“新章程”加重了用户责任,而实际上,银行保证网银交易安全才是第一要务,银行应该提供更加复杂的程序设置,避免用户在一些重要信息丢失或被盗后的资金损失可能。

[背景链接]

工行"新章程"规定的网银用户防范义务

●妥善保管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银行卡、存折、电子银行口令卡等,防止被他人利用。

●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口令)、客户证书密码等重要信息,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退出电子银行系统。使用客户证书的,要将客户证书介质从计算机上及时取出并保管。

●避免使用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如姓名、生日、常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或具有明显规律性的字符(如重复或连续的数字或字母)作为密码;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应设置为不同内容,并做到经常更换。

●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

●直接登录www.icbc.com.cn网址,或拨打95588、其他在工行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或发送短信到工行网站公布的指定号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不要通过其他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

(记者李强)
我虽然米钱用网银  我还是买了个工行的U盾.....挺支持工行的...
我也使用工行的网银的啊 ,没买U盾用卡,不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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