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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有人冒充 幻想助理开发方 失地工作室 在外挂里放马

警告 有人冒充 幻想助理开发方 失地工作室 在外挂里放马!

失地工作室
外挂开发机构
2005年因为开发了QQ幻想助理脱机外挂而名声打作.
在腾讯开始QQ幻想收费时,彻底屏蔽了该外挂,其工作室网站关闭,人员不知所踪迹,其中有收了玩家很多外挂使用费未退!


今天我搜索百度:
出现失地工作室
打开看,一切正常,只是一个网页,其论坛等都不能点击.
地址是
http://www.qqfom.com/inzlh.htm

我随便下载几个软件,经检测,都有木马.

大家注意了!
简单就好!
关于失地最后的结果:

深圳QQ游戏外挂案引人注目 被告涉嫌侵权罪

5被告涉嫌侵权罪非法收入30万元


南方都市报讯 (记者/佘锦 通讯员/周静 张诚)未获腾讯公司许可,编写出“外挂”软件,并在私设网络正式公布并收费,共计销售电子充值卡30余万张,非法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非法制造和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软件的5名犯罪嫌疑人,被深圳市南山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今日上午,该案将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我省首宗、全国第二宗涉及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案。


据公诉机关查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投资开发了一款名为《QQ幻想》的网络游戏软件。2005年6月,该软件在国家版权局以《QQ幻想软件V1.0》的名称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电子出版号。


2005年4月,被告人韩某未经腾讯公司的许可,针对《QQ幻想》的网络游戏软件,采用反编译的方法,破解了该软件加解密模块的算法,编写出《QQ幻想助理》“外挂”软件。同年5月,在明知张某要将《QQ幻想助理》外挂软件用于公开发布收费的情况下,韩某仍将该软件的源代码提供给被告人张某。期间,被告人张某购置了4台服务器,托管在中国铁通集团天津分公司,并先后找到被告人刘某、齐某、何某,共同对《QQ幻想助理》“外挂”进行经营。被告人刘某负责“外挂”用户的登录验证系统制作和销售数据统计,被告人齐某则负责“外挂”软件的修改完善和后续版本更新及技术支持,而何某就负责“外挂”软件的销售。


2005年11月,《QQ幻想助理》“外挂”软件在犯罪嫌疑人张某私设的“失地工作室”网站正式公布并收费,被告人张某以每张包月电子充值卡人民币7.5元的价格交由被告人何某代理销售,被告人何某以每张包月电子充值卡人民币10元的价格批发销售给其他游戏卡销售商。
简单就好!
信息时报: 5懵懂青年私卖“外挂”软件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件进程:一审开庭


审理法院:深圳法院









案情关键词:网络游戏


软件侵权


深圳消息 从来没有见过面的北京、上海、安徽、贵州及深圳的五个年轻人:张某锋、刘某雷、何某雄、齐某伟及韩某,因涉嫌非法复印《QQ幻想》网络游戏,编写《QQ幻想助理》“外挂”软件,且销售营利31万元,被深圳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他们当中有软件工程师,有程序开发员,也有在校的大学生。昨天,深圳市南山法院公开一审,5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认罪。


编写网络游戏外挂软件


调查显示,深圳腾讯公司投资开发了一款名为《QQ幻想》的网络游戏软件,并于去年6月30日在国家版权局以《QQ幻想软件V1.0》的名称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电子出版号。


去年4月,被告人韩某未经腾讯公司许可,采用反编译的方法,破解了该软件加解密模块的算法,编写出《QQ幻想助理》“外挂”软件。5月,韩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锋要将《QQ幻想助理》“外挂”软件用于公开发布收费的情况下,将该软件的源代码提供给他。


期间,张某锋购置了4台服务器,托管在中国铁通集团天津分公司,并先后找到刘某雷、齐某伟、何某雄,共同对“外挂”进行运营。


网上销售牟利31万元


去年11月19日,《QQ幻想助理》“外挂”软件在刘某雷私设的“失地工作室”网站公开发布并收费。张某锋以每张包月电子充值卡7.5元的价格,交由何某雄代理销售。何某雄再以每张包月电子充值卡10元的价格,批发销售给其他游戏卡销售商。


至案发,何某雄共计销售电子充值卡31000张,得款31万元,何某雄获利5.8万元,其余25.2万元,其中含《绝代助理》、《仙境助理》充值金额共8106元,汇入张某锋的银行借记卡。之后,张某锋按比例分给韩某5000元,刘某雷10888元,齐某伟70400元,同时,还支付了托管费9276元,余款则由张某锋支配使用。


经鉴定,《QQ幻想》软件与《QQ幻想助理》“外挂"软件分别对应的四个加密、解密模块的指令程序相同程度在96%以上,构成同一性。


被告人辩词


设计者:


编“外挂”软件只为娱乐


法庭调查中,韩某表示,他当初设计“外挂”软件纯粹为了娱乐,他是深圳某证券公司的程序员,空余时间常玩QQ幻想消遣,但因工作较忙,便研究出了QQ幻想外挂软件,以便在其工作时,仍然能利用此软件帮其取得游戏升级。韩某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想过要收钱,他得的5000元是张非要给他的。对此,张某锋也在庭上给予肯定。


发布者:


不知游戏外挂收费是侵权


本案第二被告刘某雷称,自己是个网络游戏迷,去年认识网友“口水秀”,即张某锋。张说韩某制作了一个《QQ幻想》“外挂”软件非常不错,提出在他的“失地工作室”发布测试这个软件,刘没有多想就答应了。后来,张某锋又提出软件可以收费,当时,刘并不知道这个游戏软件是非法的,更不知道游戏外挂收费会引发侵权问题。


销售者:


销售点卡应属独立犯罪


而庭审中,多名辩护律师以及本案中负责销售点卡的何某雄,均对犯罪过程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何某雄的犯罪行为应是独立犯罪。


辩护律师认为,侵权过程在点卡出售前已经结束,而何的工作则是在侵权过程结束后,购买张出售的点卡,故其行为不应归结为共同侵权行为。律师提出,何某雄与张某锋的关系应属于买家和卖家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若按此说法,属于张某锋侵权案的涉案营利款项将要减少至24万余元,何某雄独立犯罪涉案款项数目则较小,难以购成非法营销罪。


组织者:


违反网络传播权应属民事范畴


张某锋的辩护律师称,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今年5月18日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故意制造、进口或者故意想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有关条例。按此规定,张某锋的行为应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检方辩词


5人有经营有赢利当属共同犯罪


法庭辩论中,检方称,同情这些年轻人,他们都有很高的智商,多为大学生,寄托着父母的希望,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但检方坚持5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其30余万元的涉案款项是共同侵权所得,理由是被告人对《QQ幻想》软件“外挂”的侵权中有经营、有赢利。


检察机关还说,在销售过程中,《QQ幻想助理》一直在更新,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一直在进行中,不存在侵权行为已经结束的说法,何某雄是在明知点卡不合法的前提下购入的,而且张某锋对于何的点卡卖出金额也是清楚的,所以他们是属于共同犯罪。
简单就好!
唉,,可惜我不会做这么厉害的外挂,否则我也被QQ起诉下多好,,,,,
简单就好!
原帖由 SzAngel 于 2006-8-11 20:07 发表
唉,,可惜我不会做这么厉害的外挂,否则我也被QQ起诉下多好,,,,,
说起这个外挂。。。。。。。小猪恨死了,你不开发就算了,还放木马
这个木马是有人冒充失地的,并非失地所为!
简单就好!
原帖由 stl82331 于 2006-8-13 15:13 发表
个人认为:外挂是那种加速齿轮什么的,可现在咱用的是辅助性的,就是模拟键盘和鼠标烦琐操作的辅助软件,和外挂应该不一样.我个人比较喜欢,嘿嘿! 可惜自己不会做.将来幻想开PK,个人觉得肯定会出N多外挂来.
PK还出外挂

那我不PK了
PK外掛!?
暈死,那PK有什麽意思啊
幻想以后会越来越少外挂了,因为最好的幻想助理被起诉了,现在估计盈利性的机构都不会去开发幻想的外挂了,所以现在幻想很难出什么好的挂,也就我们这里肤浅的学子在瞎做~
简单就好!
!!!!!!!!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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