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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惠普垃圾电脑,专家支招

被投诉单位: 惠普投诉部门       就是投诉惠普电脑
    此电脑的购机发票(2007年4月22日,翟宁,15900元,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44000621149,发票号码03764603),销售确认单(2007年4月22日,翟宁,15900元,广东省恒昌开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河五店,销售确认单编号0018876)保修卡及一切配件。
    2007年5月5日,笔者在夜间使用笔记本过程中,闻得此电脑隐约发出高频率似电流声般噪音;2007年5月6日,发现电脑开关条松动,遂上网与论坛众多惠普笔记本电脑用户交流。交流得知,惠普在2005年之2007年阶段出厂的笔记本电脑中,为数众多存在高频率电流放电般噪音,外壳松动亦属常态,而惠普公司并未给出解决方案。
    在笔者接下来的使用过程中,高频噪音并未缓解,反而同时,机器所自带的摄像头,影音播放软件,视频制作软件,逐渐不能正常使用,风扇异响。同时,机器屏幕出现水波状花纹,并且屏幕中间有个别暗点,且各种问题呈加重状态。
    至2008年1月,笔者的计算机风扇开始出现剧烈异响加震动。笔者先后五次拨打惠普800投诉电话,惠普工程师均未能解决问题,于是2008年3月27日,笔者将自己的电脑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东路的惠普金牌客服陈述以上问题,希望给与修理。
    在2008年3月27日,至2008年5月20日期间,笔者先后五次从昌平政法大学坐车到万柳东路惠普客服。但惠普客服显然不负责任:但每次被告知笔记本维修完毕,一切检测均正常后,但五次实际取得笔记本时均发现问题并未解决,在此期间,笔者的笔记本屏幕,开关条,主板,无线网卡均进行过更换。无奈中,笔者确实急需要电脑使用,遂2008年5月20日由惠普客服工程师许阳将笔记本送回笔者手中暂时使用,由客服代笔者向惠普总部申请换机。
    时至2008年6月9日笔者写此文时,所谓申请仍在继续,总维修耗时已近三个月。笔者不得不思考在寻找消协,媒体帮助无果的情形下,如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障自己作为一个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当然这其间涉及一个重中之重就是,民事诉讼中各类证据的收集及其效力。
    1.笔者可否走举证责任倒置之路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于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同时指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对此直接作出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于是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由于笔者在笔记本维权之诉中不论举证能力还是经验规则,明显处于绝对弱势,故在思考举证责任时,看能否走举证责任倒置这条路。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列举了六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和医疗行为两类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样,《规定》在第四条所列举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共有八种: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综观以上八种情形,笔者所遇情况似乎无一符合,同时作为实体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却未能够确立体现弱者保护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不实为一种遗憾。但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价值不外乎民事诉讼法的根本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率的平衡。事实上在中国,一些需要鉴定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常因交不起鉴定费用,或是无法搜集相关证据,不得不放弃维权念头;这其实告诉我们不是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而是真的维权成本过高,而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动力,着实乃当今促进安全交易的重头戏。从笔者亲身经历来说,如果提起诉讼,作为被告的惠普公司明显具有技术上的优势,并且相关产品的技术资料及记录也都在被告手中,原告对此只能被动地接受,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极为不利。如果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由原告负完全的举证责任,无异于拒绝对他们实施法律保护,使弱者更弱、强者更强,体现不出司法的公正。另外,从效率上看,原告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要求得到司法救济,如果让原告到处去找证据,无异于给利益受损的原告设置了一道坎儿,大大增加了起诉的难度,远不如让接近证据的被告来举证更便于操作。所以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而且还有利于督促相关企业加强自我监督,提高生产质量,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2.笔者手头的证据的搜集
    证人。中山大学2002级岭南学院翟宁,笔者同学范骏,可以笔者为此台电脑的所有权人。笔者的同学邓文,徐一楠,可以证明笔者电脑在2008年1月以后,电脑高频率噪音异常,机器所自带的摄像头,影音播放软件,视频制作软件,不能正常使用,机器屏幕出现水波状花纹,并且屏幕中间有个别暗点,计算机风扇开始出现剧烈异响加震动。笔者同学陈麒汀可以证明,笔者在2008年3月27日之2008年5月20日期间,五次做公交车去海淀区万柳东路惠普客服。
    书证。购机发票(2007年4月22日,翟宁,15900元,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44000621149,发票号码03764603);销售确认单(2007年4月22日,翟宁,15900元,广东省恒昌开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河五店,销售确认单编号0018876);惠普客服维修客户送修单三张;惠普客服网站上所提供的笔记本维修记录。
    物证。惠普DV6202TX笔记本电脑一台。至今高频噪音及应用软件问题扔未解决,且机器反复拆修痕迹明显。
    视听资料。笔者具有同惠普800维修工程师的电话录音,具有送修过程中同惠普金牌客服工程师就机器问题现状交涉的现场录音,具有同惠普金牌客服工程师许阳在其三次返送机器过程中交涉的现场录音。另外具有2008年1月24日拍摄的电脑软件不能正常使用,摄像头不能正常使用的照片3张。
    3.证据的类型分析
    1证人。在大陆法系,证人专指向司法机关陈述所知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即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包括当事、鉴定人等。故笔者的同学可以作为证人。
    2书证,是指以形成于诉讼外的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或者意思表示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物品。书证类型,笔者所持有的发票,因其表达方式为文字。制作主体为国家税务机关,当属文字书证,公文性书证,处分性书证;笔者所持有的销售确认单因其制作主体为广东省恒昌开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故当属文字书证,非公文性书证,处分性书证。
    3物证,指以自身存在的外部形态,重量,规格,质量等存在状况和物质属性来证明待证实的物品或痕迹。故障电脑仍在,故可作物证。
    4视听资料。这也是我的证据中一个比较难以把握的环节。
    视听资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我的录音资料是偷录的,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根据该规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
    我录音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内容涉及产品质量,并未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他亾權益,故行为本身合法,且未侵害他亾權益。同时笔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该录音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
    4必要时刻申请调取证据或保全证据
    在劳动案件、医患争议案件、票据存单争议等案件中,绝大部分证据往往“依法”保存于当事人一方中,但他们很可能销毁证据,于是产生疑问笔者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向对方调取证据或者保全证据?
对此,笔者仔细查询了调取证据和保全证据的区别。笔者发现这两种程序既有相通之处更有不同之处,有的地方甚至大相径庭。对于证据保全的申请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持或驳回,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被保全人对该裁定也有权异议,但该异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证据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可见,保全证据是允许对证人证言采取制作笔录的方法的,也就是说法律上可行。且由于是法院的笔录,公信力相对较高,不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较好地解决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使申请人失权的问题。而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仅限定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三种,对证人证言予以调查至少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还找不到充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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